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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46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嘉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梁嘉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

被执行人:梁嘉禾,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梁嘉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嘉禾应支付欠款本金72468.73元、计至2015年5月18日的利息2066.41元、分期业务手续费893.07元、滞纳金6016.1元及以本金72468.73元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心西龙衢高步巷8号、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昌路一巷1号的两处房产均被顺德区法院首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向顺德区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随后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