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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483号

李福全与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全,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全,男,生于1954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望龙镇新屋基村四社25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5405271756。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住所地合江县神臂城镇临江粮所。负责人曹启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李福全申请执行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上述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福全工资559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所欠于当即支付2598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福全工资当即支付2598元,余款其余3000元于在2016年农历年底前付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李福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0522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合江县金洪编织袋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福全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