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486918-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6层。负责人王学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万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8253-8,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幢602。法定代表人孙国中。被执行人孙国中,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周佳燕,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孙金良,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国中、周佳燕、孙金良、苏州万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国中、周佳燕、孙金良、苏州万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18877.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园商初字第011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国中、周佳燕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6幢401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虞山13014468、虞山13014469),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国中、周佳燕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6幢401房地产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