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589号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韩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瑛、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丽平,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