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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395号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振刚、王振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振刚,王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395号

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为民、张华洗,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振刚。

被告:王振兴。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刚、王振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新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胡翼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