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向东,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经八路27号院1号楼仅是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非住所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在农业东路如意东路口运河上郡2号楼110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