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706号原告张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兴亚、孙磊,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11日生一女名林某乙,于××××年××月××日生一子林某乙。婚后,孩子都是自己带。到201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撕打。原告无法继续在家里生活,便到外地打工。此后,两个孩子跟随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并由他们照顾两个孩子上学。由于双方的感情基础逐渐薄弱,2014年原、被告均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5年,原告再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定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被告林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11日生女林某乙,××××年××月××日生子林某乙。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4年均起诉离婚,因子女抚养、财产调解不成撤诉。2015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明、(2014)灌板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裁定书、(2014)海民初字第0647-1号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由于家庭琐事致夫妻间感情产生隔阂。
原告分别于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也曾起诉与原告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及探视权问题,因婚生女林某乙,婚生子林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亲照顾较多。为了便于林某乙、林某乙的健康成长,综合两子女的年龄、原来的生活环境等因素,本院酌定原、被告婚生女林某乙,婚生子林某乙随被告林某甲生活为宜,由原告张某支付林某乙、林某乙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根据原告张某的收入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本院酌定原告张某每月支付给林某乙、林某乙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林某乙、林某乙独立生活时为止。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张某依法享有行使探视林某乙、林某乙的权利,被告林某甲有协助探视的义务。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查清,对此暂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女林某乙,婚生子林某乙随被告林某甲生活。原告张某从2016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婚生女林某乙生活费、婚生子林某乙抚养费1000元,至林某乙、林某乙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探视权:原告张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林某甲有协助探视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 判 长 颜 明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人民陪审员 黄书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