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大自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三路南2幢,组织机构代码67264991-0。
法定代表人:葛宜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爱心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西宁路北、山西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1031581-9。
法定代表人:王婷,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合肥大自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爱心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