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43号
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A5-104室,组织机构代码05575326-1。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忠,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