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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英与被执行人许国有、吕淑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国有,王新英,吕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许国有,男,1955年11月7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新英,女,1962年11月1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吕淑华,女,1963年10月5日生,住址同许国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英与被执行人许国有、吕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国有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许国有自愿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许国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磊

审判员 王开新

审判员 杜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