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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348号

滕昭珍与王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昭珍,王岐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滕昭珍,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程寨乡。被执行人王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关于滕昭珍申请执行王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8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王岐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滕昭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岐下落不明,本院先后依法查封其名下房屋与车辆,但上述房屋与车辆均设有抵押权,其他经查暂无银行存款等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到法院参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至今被执行人王岐尚欠申请执行人滕昭珍执行标的款60000元、诉讼费650及迟延利息未付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用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王琮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