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248号

王小琳与吴江范与韦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琳,吴江范,韦春花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琳。被执行人吴江范。被执行人韦春花。申请执行人王小琳与被执行人吴江范、韦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