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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415号

朱宝科与张荣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宝科,张荣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415号原告朱宝科,男,汉族。被告张荣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科与被告张荣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朱宝科负担。

审判员 张 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