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510-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
被执行人:程晋芳,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程晋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晋芳应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66909.32元、费用89414.57元、计算至2015年5月17日的利息30649.97元及以本金266909.32元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5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对该部分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号小汽车本院已作档案轮候查封,去向不明,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沙一街11号一座237房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首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随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