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保令2号申请人刘红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申请人盛成伟,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刘红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红艳称:其与盛成伟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盛宇晗。婚后,盛成伟常因为琐事对其实施殴打以及到单位威胁、谩骂。其也多次向村妇联反映寻求帮助,并于2015年6月2日和2015年6月17日向安吉县公安局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处理。2016年5月9日,盛成伟再次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左眼角受伤。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盛成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盛成伟对申请人刘红艳实施家庭暴力属实,申请人邵义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盛成伟对申请人刘红艳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书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盛成伟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阚晓景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