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56号
申请人:李义江,男,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
申请人:刘文彦,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第三人:孙仪喜,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李义江与被申请人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刘文彦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义江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彦以第三人孙仪喜名义在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由李义江、孙树国提供的资金及高居宝提供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李义江提供的担保资金5万元,冻结孙树国提供的担保资金8万元,查封高居宝提供的担保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彦以第三人孙仪喜名义在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39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