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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622号

赵家武与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家武,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622号

原告:赵家武,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李楼村,组织机构代码00303159-0。法定代表人陈兵,乡长。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家武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