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622号
原告:赵家武,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李楼村,组织机构代码00303159-0。法定代表人陈兵,乡长。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家武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