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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336号

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与吴开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吴开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336号

原告: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47110084-1。

法定代表人:裴勤锋,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开菊,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诉被告吴开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撤回对被告吴开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市盐官镇卫生院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曹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