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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524号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5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重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禅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