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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403号

王梦琪与王泽民、唐素云共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梦琪,唐素云,王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梦琪,女,2012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儿童,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南门*号楼*单元*楼***室。法定代理人赵敏娟,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素云,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组。被执行人王泽民,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王梦琪申请执行王泽民、唐素云共有权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