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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19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汕两物流有限公司,林经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汕头市金平区汕两物流有限公司,林经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负责人陈向军,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汕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黄杜文。被执行人林经钿,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汕两物流有限公司、林经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经钿名下位于汕头市房全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