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朱艳凤,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金地村*组。被执行人于海波,女,198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山前村*组。朱艳凤申请执行于海波抚养费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喀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0)喀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