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冠宜春。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春霞,女。
被执行人:潘凤连,女。
被执行人:陈丽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春霞、潘凤连、陈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聊仲调字第453号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聊仲调字第45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