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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220号

牛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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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甲,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甲醉酒后驾驶京P×××××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叉口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安阳市交警支队第二整治小组出具的在平原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执勤时查获酒后驾驶京P×××××号轿车司机牛某甲的查获经过、证人牛某乙关于2016年3月8日中午其与牛某甲一起饮酒后牛某甲驾车被查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牛某甲驾驶证信息、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甲归案后悔罪,且安阳县司法局出具了牛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付丽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