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562号
原告:程小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800915111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下练村碧东坞1-1号。
委托代理人:马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龙,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010294814),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村64号。
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79484N。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
被告:高利华,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503165623),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村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华与被告徐建龙、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天德于2016年6月1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琴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孙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