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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562号

程小华与徐建龙、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小华,徐建龙,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高利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562号

原告:程小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8009151116),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下练村碧东坞1-1号。

委托代理人:马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龙,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010294814),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村64号。

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68号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79484N。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

被告:高利华,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503165623),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村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华与被告徐建龙、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高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天德于2016年6月1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琴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孙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