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5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峰,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紫薇亭娱乐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树村后营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市紫薇亭娱乐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市紫薇亭娱乐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