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18号
申请人:应杰,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
申请人:徐卫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申请人应杰与被申请人徐卫平为诉前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应杰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卫平所有的浙10.614**大中型拖拉机一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徐卫平所有的浙10.614**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就地扣押;
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丹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