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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财保00018号

应杰、徐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应杰,徐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18号

申请人:应杰,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

申请人:徐卫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申请人应杰与被申请人徐卫平为诉前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应杰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卫平所有的浙10.614**大中型拖拉机一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徐卫平所有的浙10.614**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就地扣押;

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丹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