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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刑初399号

钟某、袁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钟某,袁某甲,施某,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施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吉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袁某甲、施某、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周望金、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王幼祥、被告人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钟某、袁某甲、施某、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和孙浩(在逃)在腾讯QQ平台创建“凤凰娱乐”QQ赌博群(后分为“白场群”和“夜场群”),先后拉邀嵊州籍网友黄某乙等1000人左右进群,利用该QQ群,以“PC蛋蛋网站”开奖的3个数字为依据,组织参赌人员以押大小、单双或总和数值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转账进行投注赌博,赌场盈利由各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分成,共计接受赌资至少人民币739万余元,获利至少人民币5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钟某共分得盈利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甲分得盈利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施某分得盈利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吉某分得盈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分得盈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参与期间接受赌资至少人民币40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盈利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分得盈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钟某劝说下向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处扣押人民币14万元,从被告人袁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从被告人吉某处扣押人民币7万元,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人民币7万元,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人民币5万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上述扣押的款项均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另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袁某甲、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1万元、5000元,计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袁某甲、施某、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乙、袁某乙的证言,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抓获、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立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袁某甲、施某、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腾讯QQ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辩护人提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成功劝说同案被告人陈某投案,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钟某、袁某甲、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退清了涉案的违法所得,酌情分别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钟某、袁某甲、吉某、黄某甲、陈某、王某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分别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钟某、施某从宽处罚的意见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二0一八年十一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八、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及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单学忠

人民陪审员  傅明炯

人民陪审员  徐苏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没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