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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1执27号

路继新与张连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继新,张连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路继新

被执行人:张连军本院在执行路继新与张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新元

审判员  李振华

审判员  郭本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