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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750号

张家港遥凌针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遥凌针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750号原告张家港遥凌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杜良,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港遥凌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凌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狄丽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遥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慧、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遥凌公司诉称:自2012年起,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金光绒色布和拉贾网眼坯布。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仍结欠原告货款380571元。经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057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80571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三思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三思公司向遥凌公司购买金光绒色布和拉贾网眼坯布。后经双方对账,三思公司在遥凌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结欠380571元货款未付。后三思公司未付款,遥凌公司为此涉诉。上述事实由企业询证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货,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三思公司确认结欠货款,事后又未能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80571元及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遥凌针织有限公司货款380571元及利息损失(以38057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6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三思针纺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代理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