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标健,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丽筠,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何标健与被告李丽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字第4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截至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李丽筠尚欠申请执行人何标健借款本金40000元,被执行人李丽筠承诺于2016年4月29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何标健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7.73元由李丽筠负担。因李丽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标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丽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至17日分别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安路8号星座尚筑2号楼B座1002(产权证号03××92),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得款人民币197000元,支付(2016)粤0606执5261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本息126073.92元、涉案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扣缴涉案的案件执行费,尚有执行余款59134.26元,涉案权利人请求按未收本金的比例对执行余款进行分配,其中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何标健实收金额(含案件诉讼费)11022.61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11022.61元,未执行标的为30285.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9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李 华 江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