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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933号

方土林、方贤林等与曹云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土林,方贤林,方美玲,方美芬,曹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933号

原告:方土林,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方贤林,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方美玲,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方美芬,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方土林、方美玲、方美芬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方贤林,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曹云伟,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穿城北路44号。

负责人:徐秀虹,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土林、方贤林、方美玲、方美芬与被告曹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土林、方贤林、方美玲、方美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方土林、方贤林、方美玲、方美芬负担。

审 判 员 戴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希宁?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