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2178号

李美生与罗化桥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生,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罗化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生,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罗化桥。被执行人罗化桥,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李美生与重庆市万州区高德承钻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罗化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00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