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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221号

刘悦、高登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悦,高登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悦,男,195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高登云,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刘悦申请高登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登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悦案款17325.4元,负担执行费160元,本院已执行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涿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樊树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