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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118号

(2016)湘112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莫德富与被执行人李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德富,李后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莫德富,男,1943年9月22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后学,男,1971年7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德富与被执行人李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后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莫德富铁矿款28554元、负担执行费328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后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后学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莫德富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燕娥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封加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