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13之一号申请人周友明,男,194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孙庆婷,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张民礼,男,1969年11月23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贾元元,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友明、孙庆婷与被申请人张民礼、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冻结了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账号为15×××69的账户内存了现金80万元,账户内的余额已足80万元,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茌平恒元运输有限公司(除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账号为15×××69的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