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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676号

欧阳家升、陈奇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欧阳家升,陈奇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家升,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压,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欧阳家升因与被上诉人陈奇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欧阳家升与陈奇压是邻居,欧阳家升住连州市体育北街13号,陈奇压住连州市体育北街12号。欧阳家升于1990年建第一层,建筑面积约85平方米。1995年加建一层半,1997年又加建一层,屋后建了围墙。陈奇压的房屋是1995年建成并入住。2014年11月至12月间,欧阳家升请2名民工将房屋后座第2层墙体砌高,遭到陈奇压的阻止,遂引发纠纷。2015年7月,欧阳家升曾因此纠纷起诉陈奇压,原审法院以(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97号立案受理。经调解,欧阳家升撤回起诉,予以准许。原审法院认为,欧阳家升与陈奇压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欧阳家升要求陈奇压停止侵害,排除用水泥砂石批荡压在欧阳家升墙体上的固体物,恢复原状。即要求把与欧阳家升相邻的批荡在陈奇压外墙的水泥砂凿掉,这样做必然会造成陈奇压的墙体漏水,损害陈奇压的合法权益,对欧阳家升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欧阳家升请求陈奇压赔偿误工费、运费、材料损失等合计98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欧阳家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欧阳家升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欧阳家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相向座北朝南,墙体贴近。上诉人屋后座有约20平方只建了一层楼,东边的墙体露面有一条钢筋水泥梁,墙体与被上诉人的屋后座的阳台墙体贴近。2009年秋季,上诉人去地方十多天不在家,被上诉人请人维修房屋,未征求我的许可,在其后座阳台墙体用砂石水泥浆横向加厚墙体批荡。批荡的固体物超过的面积为宽8公分,长1.8米压在上诉人的墙体一条钢筋水泥梁面,是对上诉人的侵害。多年来,经常有小偷从屋的天面和后座一楼天面开窗行窃。为了安全,2014年11月至12月,上诉人请易志华、欧阳增高二位师傅将后座墙体砌高。11月11日进场施工时,遭到被上诉人的阻止,无法施工。12月13日再进行施工时,又遭到其的阻挠。两次被阻止误工4天,误工费每天150元、4天600元。因为无法施工,造成浪费水泥5包,包括运费在内每包20元、5包100元。购拖拉机运砂一车200元,又请人运走支出80元。以上共损失980元。上诉人后座的一层楼,从上到下基础都是自己的墙体,被上诉人的屋后面有围墙,其阳台下面靠上诉人这一边无墙体,其阳台下使用的是上诉人的墙体。上诉人沿着自己建造的墙露向上砌高,防止小偷行窃,这是上诉人权属,被上诉人阻止他人施工是不合理的。一审法院认为“欧阳家升要求陈奇压停止侵害,排除用水泥砂石批荡压在原告墙体上的固体物,恢复原状。欧阳家升要求陈奇压批荡在墙外的水泥砂凿掉,这样做必然会造成被告的墙体漏水,损害陈奇压的合法权益,对欧阳家升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的砂石水泥浆批荡在墙外压在上诉人墙体面的钢筋水泥梁,这是对上诉人的侵害,应予排除;2、凿掉这些水泥砂石会造成被上诉人的墙体漏水是错误,因被上诉人无墙体,漏水也漏在上诉人的墙体;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不公,要求基于相邻关系损害上诉人的权益无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有证据未作质证。据此,上诉人依据上述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上级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墙体恢复原状,并赔偿被上诉人损失980元。

被上诉人陈奇压答辩称:上诉人的房屋为1990年所建,答辩人的房屋为1995年所建,答辩人在建成房屋后没有重新装修过外墙,因此不存在侵占上诉人的权益,且上诉人提出我方侵权的时间至今已经超过20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上诉人要求答辩人凿开墙体,将破坏答辩人整座房子的结构,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上诉人请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责任。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奇压是否对欧阳家升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经查,欧阳家升与陈奇压是邻居,建房时间分别为1990年、1995年,上诉人欧阳家升主张被上诉人陈奇压于2009年对阳台进行装修,其装修对欧阳家升构成了侵权,但欧阳家升至2014年之前对陈奇压的装修行为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且陈奇压也否认于2009年对阳台进行过装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欧阳家升对此节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否承担各项损失费98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欧阳家升根据工人签名的《证明》及河沙《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欧阳家升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欧阳家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房志伟

审 判 员  赖广鑫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如香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