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胡达古拉被执行人陶格敦白拉胡达古拉与陶格敦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扎鲁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另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