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21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自报),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甲(自报),XX拿中心员工moujia。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乙(自报),XX拿中心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乙(自报),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078号刑事判决,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甲撤回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0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文 芳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
审判员 叶 金 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