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465号
原告: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8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钟艳,总经理。
被告:嵊州市三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经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三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减半收取226元,由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