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317号
原告:陈鲁民,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0000087。
法定代表人:向其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军,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版权部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鲁民诉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鲁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鲁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鲁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鲁民负担。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肖 艳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紫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