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201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祥和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程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佰成,职务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齐艳秋,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齐艳秋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亓艳春
审判员 刘 利
审判员 曹洪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