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012行审3号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齐艳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齐艳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201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祥和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程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佰成,职务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齐艳秋,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齐艳秋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罚(永)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亓艳春

审判员  刘 利

审判员  曹洪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