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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1号

张小雪与韩晓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雪,韩晓冬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雪,女,199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韩晓冬,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小雪与韩晓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