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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125号

(2016)湘1129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唐金銮与被执行人张棉伍、盘才英、盘发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金銮,张棉伍,盘才英,盘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唐金銮,女,1963年11月1日生,瑶族,XX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棉伍,男,1969年1月11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盘才英,女,1970年8月23日生,瑶族,XX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盘发香,女,1989年2月25日生,瑶族,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金銮与被执行人张棉伍、盘才英、盘发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棉伍、盘才英应给付唐金銮案款48370.94元,被执行人盘发香应给付唐金銮案款25681.27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