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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210号

郑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10号原告郑某某,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