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210号原告郑某某,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