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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刑初303号

吴文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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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俊,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汤合园桑拿房老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翼航,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6)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俊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意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俊及辩护人张翼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何华欣(另案处理)在本市拱墅区申花路与莫干山路口开设汤合园桑拿房。2015年3月上旬,被告人吴文俊从何华欣处转得该店,雇罗某1云姜某辉欧某波吴某宾詹某平罗某2平王某龙彭某春雷某郑燕(以上均已判刑)徐某军(另案处理)为工作人员,容留六名卖淫女在汤合园桑拿房包厢内与九名嫖客进行九次卖淫嫖娼活动,另有一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了淫猥行为,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容留卖淫女邹���玲与温良平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同年3月20日左右一天凌晨,容留卖淫女郑琼华与傅涛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3.同年3月20日,容留卖淫女邹金玲与郑志刚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4.同年3月24日晚,容留卖淫女周丽娟与何月磊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5.同年3月25日下午,容留卖淫李某1琴与宋泉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6.同年3月25日晚,容留卖淫李某2凤与陈明浩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7.同年3月25日晚,容留卖淫女邹金玲与徐敏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8.同年3月25日晚,容留卖淫女郭兰英与章敏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9.同年3月25日晚,容留卖淫女郑琼华与贾满意在汤合园桑���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3月25日下午,容留卖淫女郭兰英与徐升波在汤合园桑拿房内进行淫猥活动。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吴文俊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罗某1云姜某辉欧某波等人的供述、证李某2凤李某1琴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被告人吴文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共容留九人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文俊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