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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542号

陈耿与朱小利刘永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耿,刘永刚,朱小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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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陈耿,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朱小利,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耿与被执行人朱小利,刘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利,刘永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耿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抵押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现抵押物不便处置,申请人表示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渝0110执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郭云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