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节,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证件号码412。被执行人韩某秋,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证件号码4127被执行人韩某永,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证件号码41。韩春节与韩德秋、韩明永物权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德秋、韩明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春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德秋、韩明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春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德秋、韩明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春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高伟、邱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