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922号原告郭铃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荣,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轩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2号6-1号。法定代表人叶伦,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郭铃华与被告重庆轩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轩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案查明与程序有关的事实是:本案的讼争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