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宋红梅,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刘明、宋红梅计划生育一案,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01178-1-2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明、宋红梅应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9244元。因债务人刘明、宋红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明、宋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来函称建议本院暂不查封当事人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罗锦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祖贤 来源: